浅谈“监理单位组织验收”与“承包单位自检评定”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下简称《验收标准》)第6.0.1条规定,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第6.0.2条规定,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考*试*大/第3.0.3条第4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这些要求对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包括验收标准、程序和操作起到了规范和指导作用。
但在工作中有些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对此认识不一,各执已见,甚至认为上述规定互相矛盾,具体操作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建筑施工质量的控制。
有的承包单位认为,工程完工后,验收就看监理单位的了,质量合格与否是监理人员验收的事。承包单位质检员对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查被动应付,敷衍了事,使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难以控制。在工程验收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单位就把责任推给监理单位,认为既然是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那么就表示监理单位已经认可了该工程质量,不然监理单位怎么会同意验收呢?从主观上把“验收”这一行为直接认为是工程质量合格,忽视了承包单位进行检查的结果是否“合格”是监理单位组织验收的基础,以“验收”代替“自检”,混淆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实际上,工程质量是一个实体,它完成得好坏与否,需要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各行其职,相互配合。总的来说,承包单位是工程实施者,工程质量的控制,首先取决于承包单位管理水平,取决于是否对工程质量进行“三控”(即预先控制、过程控制和检验控制),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等各项规章制度,使施工现场真正做到《验收标准》中所要求的有标准、/考*试*大/有体系、有制度。只有从上述几方面着手,才能提高和控制工程质量。这里面采取的措施就包括承包单位质检人员对工程实体的各种检查、监控,从源头抓好工程质量。所以《验收标准》条文说明指出检验批及分项工程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考*试*大/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同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也明确指出,监理工作是在承包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上完成的。如果承包单位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就难以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
对于监理单位来讲,它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授权,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职责。工程建设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工程实体质量也是在此周期内逐步形成的,是报考的,同时也是可控的。而有的监理人员单纯认为监理人员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是法宝,认为“你不报验,我不检查”,至于工程验收时合不合格是承包单位的事,验收通不过,就采取补救措施或推倒重来,而队施工过程不闻不问或是蜻蜓点水,走马观花。这种做法不但效果不佳,而且难以体/考*试*大/现监理工作事先控制的特点。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将直接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同时也易动摇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信心,容易使人产生“监理人员光拿钱不干活”的想法。所以,作为监理人员,应该积极主动的行使好权利,从各方面实现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包括对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及施工过程等方面的控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员应经常地、有目的地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
主要检查内容有:
(1)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这就明确指出了监理人员对工程实体监控的手段、/考*试*大/方法以及内容,所有这些工作都需要监理人员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完成。上述观点仅为本人在从事工程监理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和见解,真正干好和管好一项工程还需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及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