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理的工作一般包括:
(1)就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向业主提供决策建议;
(2)帮助业主进行工程设计、生产设备和工程施工的招标;
(3)管理工程设计、生产设备供应和工程施工合同;
(4)帮助工程设计单位提高工程的可靠性、运用性和经济性;
(5)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组织协调;
(6)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和质量;
(7)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款等。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原因,首先,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和节约交易费用,监理单位作为职业化的社会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履行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进行专业化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之后,建设单位就把一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这也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权力一经授|考试大|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和剥夺。
其次,工程建设施工不确定性永存,风险无可回避,合同契约不可能十分完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出于各自的利益和立场,双方经常会或至少可能会对施工承发包合同条文的含义的理解和解释顺序、工程建设的实际建设状态的定性和定量以及质量、进度和价款的支付等等事务产生争议或争端,如果协商不成事事都诉诸仲裁或司法手段,双方都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且官司胜负难以预料,风险太大,此时,双方事先赋予监理准仲裁员的职能和权力,在甲乙方之间发生争端的时候,监理代表公正、独立、自主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和协调,不失为一种降低双方的风险和节约交易费用的有效途径。
最后,如果建设方属于公共部门比如政府,建设的工程项目理论上供全体国民使用,建设方与全体国民之间属于提供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如果建设的工程项目属于商业开发,建设方与物业的最终拥有者或潜在拥有者或承租者或使用者属于直接或间接的卖者和买者的关系。建设过程中委托了职业化的中介咨询机构监理单位进行专业化管理,其管理绩效和工程质量水平应当是值得信赖的,这将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此时监理代表社会公信力。
当然,在监理的实施过程中,也有很多问题。现在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地位还不是很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监理的力度。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如能发现问题并能及时解决问题将对我国的建设监理的持续发展非常有利。目见造成监理地位不高的原因有很多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我国建设市场不完善
理论上我国是以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监理单位(服务方)为主体的三位一体平等关系的建设市场, 但我国目前工程建设市场及建设监理还处于发育、不成熟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对监理单位抱有抵触情绪,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分了权,还需支付监理费用;监理单位地位不高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是:我国工程建设不是真正实行“工程建设全面监理”
国家从1998年开始全面强制执行建设监理制,所谓“全面强制执行”,一方面是指从质量监理为主向“三控制”(质量、进度、投资)监理拓展,从施工阶段向建设的其它阶段拓展(如设计阶段):另一方面从大中型工程、重点工程、住宅工程向一般工程拓展。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工程监理水平。但工程项目的监理几乎都是从施工阶段开始的,而且侧重于工程质量方面,远未达到建设监理的预期效果。在许多项目中的监理人员,只有质量控制权、进度控制权,而由于种种原因投资控制权仍掌握在业主手中,监理工程师干的甚至是施工员的活。这使得独立的社会监理单位难以有威信取得甲方的信赖及施工单位的理解和支持,难以建立起自己应有的威信。
三是:工程监理的取费偏低,使监理工作不到位
监理单位以很低的收费接到任务以后,一是难以保证监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因而造成工程项目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偏少、素质偏低:二是难以保证配备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这些造成建设监理工作不到位,使监理单位的信誉严重受损。目前监理过程中,仅凭专业人员的现场观察、经验以及简单的常规的检测仪器评定工程质量,而不进行科学的测定,难以用详实数据资料取得建设单位的信赖以及施工单位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