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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及其公正性初探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4日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国自1988年起开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对控制投资、保证工期、确保质量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推动建筑业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以致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监理职能的正常发挥。《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规定》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等相关法规、合同范本对工程建设监理法律地位界定的不统一和不完善,使得社会上对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
  对当前工程建设监理法律地位认定的质疑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设监理单位应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标准条件第五条规定:“监理人在履行&考试大&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而在实际工作当中,工程建设监理很难满足上述要求,也很难发挥其公正的作用,导致相当部分建设方、承包商乃至一些政府和社会人士对工程监理不满,从而使工程监理制度的进一步推行遇到阻力。
  工程建设监理权利的渊源 
  承包商之所以要接受工程监理对自己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及工程监理单位所签的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完全来自于建设单位的委托授予,而委托授权的依据就是它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这就决定了在现实工作中它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来行使相应的权利。
  工程建设监理法律地位的确定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知工程监理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加以确定的。由此,也就确定了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工程监理作为委托监理合同中的受托人,法律就不允许它采取中立的立场,而必须按照建设单位这一委托人的意见,来替建设单位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监督管理事务。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将从建设单位处获取报酬,这种利害关系也使他不可能站在中立的立场,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商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
  公平原则的理解
  那么,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权益的维护人是否会损害承包商的利益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中依从的公平原则呢?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是建设单位的受托人,那么工程监理单位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应依照建设单位的意愿和指示,认真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而不是处于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中立、公正的位置,可见当前对工程监理法律地位的认定是存在偏差的。
  因为承包商只能从工程监理处取得指示并遵照指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所以当建设单位与承包商间出现争议时,工程监理也成为争议事件的当事人之一。而要工程监理从中立的&考试大&角度对争议进行调解,这就相当于要工程建设监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从而不可能做到公正的争议调解。至于在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发生争议并提交仲裁时,工程监理需承担的举证责任,由于工程监理与建设单位间存在利害关系,也就不能保证工程监理所提供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性。其提供的证据只能作为一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采用,不应具有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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