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员预付费
为使监理服务能及时开展,业主在签订监理合同的监理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之后14日之内,且主要人员及必要的设备到场后, 向监理单位支付与履约担保金同等款额的动员预付费。
2、履约担保金
业主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5.5.3条的规定,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不得影响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它支付。
3、赔偿金
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4.1条确定的监理单位对业主的赔偿,业主从监理单位的日常支付中扣回。
4、支付时间与内容
按监理合同价除以监理服务时间,每季度付一次(包括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4.2条确定的对监理单位的赔偿费),支付时间分别为3、6、9、12月份的中旬。
5、支付方式
业主在每期支付的同时,按动员预付费占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比例分期扣回动员预付费;根据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4.1条确定的监理单位向业主的经济赔偿,该赔偿的每次扣回额不超过当期应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的10%。
6、结算
在签发工程交工证书后14日之内,结算相应工程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监理单位赔偿金的余额;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30天之内,结算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考试大&它应向监理单位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它应从监理单位扣回的款项,业主向监理单位返还履约担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