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出卖资质,低质高挂,非法转包我国将监理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规定了不同等级的营业范围,通常情况下监理单位不能越级承揽监理任务。由于建设监理单位近年在一些地方发展过快,出现了暂时的供大于求的现象,致使一些监理公司任务严重不足,这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情况。低质高挂,一些有“能耐”的监理公司越级承揽到监理任务后以“合作监理”的含义挂靠在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监理公司名下;挂牌监理,有些自带项目的非专职人员(公司)挂牌在某些监理公司名下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公司从中收取管理费等等。从实质上讲这些都是属于出卖资质,非法转包的情况,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从中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我国工程监理的社会信誉。
1.3.监理工程师(人员)的素质偏低,执业注册管理待加强我国现阶段的监理人员主要是原来从事施工现场管理的人员和设计、施工、科学研究等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上岗之前经过了1~3个月的监理短期培训的。但是,只是想通过短期培训,要使这些人成为真正具有深厚理论基础的高素质监理人才也是不切实际。现在,从监理工程师从业准入角度讲,国家已经建立了全国的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和注册制度。是不是,通过了国家举行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就能称得上是一个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呢?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通过考试的人员一类是参加过系统的监理培训的同志,另一类是没有参加培训而通过自学考试的同志。不论是否参加过系统培训,通过考试只能是具备了从业的最低水平,目前监理人员的素质偏低是一项不容争辩的事实。
1.4.监理的取费偏低,取费标准和办法欠合理近年来,我国的监理服务取费偏低一直是一个困扰监理行业的难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适当的竞争是必要的,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过度的竞争就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监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造成取费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体制上的原因、监理市场发育不够完善、竞争激列等等。监理单位在承接任务时基本上是以1992年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发的479号文件(即监理取费标准)为参照的(可以说,这个标准无疑是经过精心测算的,反映了监理工作内容和当时的物价水平),并且主要是以所监项目的总投资乘以一个相应的百分比系数来确定监理费用的。那么总投资越大,监理所收取的费用就越多,这显然和监理工作中投资控制的基本宗旨是不吻合的,容易使监理工程师失去投资控制的主动性,也容易使业主对监理费的用途无从理解。因此应当改革取费办法,监理费的报价可以考虑以理监工程师的工资福利为基础,加上必要的管理费用、合理利润和税金等内容组成。总而言之,要完善监理取费问题,保持监理单位有一个正常合理的利润,对监理单位的发展和我国监理事业的发展都是必要的。
2.完善和发展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思考
前面已经简要总结了当前我国建设监理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我们应当正视这几个问题对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影响和危害,这些问题能及时的解决将有利于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使工程建设监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从而高效益、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笔者对此类问题作出了一定的思考和建设性探讨。
2.1.完善立法、加大监理宣传广度和深度当前,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多数是以“规定”、“试行办法”等形式出现的,显然其实施的“强制力”不大,这是当前建设监理制度进展甚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当加强立法,完善和健全监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从制度上确保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制定了一系列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后,要广泛加以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领导都要熟悉,必要时可以举办领导学习班或研修班,提高各级领导对监理的认识,将强制性监理变成业主自觉自愿的行为。此外,要抓好早期监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在高等工科院校,结合我国的国情增设有关建设监理知识的课程,让未来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校期间就已掌握这门知识,为社会储备监理人才,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宣传。
2.2.加大监理执法和监督力度,规范监理市场,加强档案管理,推进“全面”监理要把工程监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市场管理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公司资质的报考管理,取缔一批没有实力、徒有虚名的监理公司,取缔一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挂牌或挂牌的监理公司,严肃查处各种有损监理信誉的行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宏观导向、控制和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在强化自身能力上下工夫、上水平。规范市场各方行为,要适当增加政府的行政调控手段和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力度,如实行监理合同备案制度、监理单位选择的招投标制度、要求监理单位限期与政府部门、主管部门脱钩的社会化制度等等。另一方面,监理公司也应该不断对照资质等级标准,确定企业发展的远景目标,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增强全方位能力,真正做到公正与权威。
所有建设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监理档案,如在1999年全国水利项目质量大检查时许多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问题严重,部分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都是为应付上级检查而临时补充的,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怎样?因此监理单位从介入项目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有关部门要不定期抽查监督,对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当前要切实推行“全面监理”,因为它的好处与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三控”式监理在许多项目上已成功实行了,关键是“全过程”监理进展缓慢,这个问题可以先在设计监理上有所突破。现阶段,一方面是在工程设计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盲目提高设计安全系数和标准,重技术、进度、轻质量、效益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对开展设计监理范围、权利和义务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如何使设计监理规范化,是一项紧迫而突出的任务。为此,一些监理单位进行积极的探索,政府主管部门也在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试点,可以考虑设计监理的重点是通过对设计方案的比较和设计优化的监管、核查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的“三控”,同时可以要求能力较强的甲级设计单位开展设计监理的试点,把设计质量搞上去,把建设投资降下来。
2.3.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与培养、强化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目前,监理人员的素质偏低,总的来讲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学历、工程经验、知识结构、管理水平等方面);二是监理人员专业分工过细,缺乏一专多能的人才;三是具备相当水平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偏少等等。现阶段监理人员主要来自于施工和设计单位,在实行“三控”的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差距。除了继续搞好当前的监理普训———所有监理人员上岗前必须均有系统培训的经历(通过了执业考试者也不例外),还要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进一步优化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造成一批熟练掌握外语和国际惯例的工程项目总监,以此带动监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还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建设工作,开展优质服务,提高服务档次。要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必要的考核和管理,在注册管理上,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统一的标准,禁止注册人员只挂名不上岗或一个人兼管多项工程,保证注册人员确实在监理公司就位,确实在项目管理的一线工作,有的地方采取押诈监理方式成效明显,不妨推广或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对注册管理工作进行补充。
2.4.适当调整监理取费标准,完善监理取费办法建设部、国家物价局于1992年联合颁布的“监理取费标准”已经执行了七年,显然有些偏低。许多监理单位在承提工程项目时,为不亏损,压缩现场监理人员和聘请退休工程师来减少项目开支,检测手段也无力跟上。如果将监理费作适当调整,使得监理单位有足够的发展资金,能购买先进的检测设备,这将使得建设监理事业有一个新的飞跃。在适当调整监理取费标准的同时还必须完善取费办法,应当实行以监理工程师的工资福利为基础、加上必要的管理费用、合理利润和税金等内容为主的取费办法。当取费标准作出调整、取费办法完善以后,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取费标准和办法能真正贯彻实行,现阶段政府的支持和必要的扶持是必不可少的。
3.结语
建设监理介入建设市场,对传统的建设行为主体是一个震撼,也是一个制约,为了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必须正视当前工程建设监理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和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笔者认为,在积极推进建设监理制度的同时,必须完善立法、加大监理的宣传广度和深度;加大监理执法和监督力度,规范监理市场,杜绝同体监理行为,加强档案管理,推进“全面”监理;监理工程师的从业准入制度必须严格,要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养,强化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在此方面,应该大力发挥监理协会的作用;适当调整监理取费标准、完善监理取费办法,保证监理单位正常的合理的利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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