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解决现存问题的途径与对策初探
建设监理行业所出现的上述现象与问题是监理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足为奇。关键是如何看待,如何寻求相应的途径予以解决,如何制定相应的对策积极规避其再次发生,达到由乱到治的目的,从而保证并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正常健康发展。笔者认为:
2.1.应提高建设领域各方,尤其是业主方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解与认识
要从《建筑法》的高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监理规范》的深度和广度去理解认识监理工作。只有这样才会对建设工程监理有一个全面、深入的理解认识,从而在实际行动上做到心甘情愿地委托有实力、信誉好的监理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而不必再劳神费力组织另一套班子。事实证明,深圳国宾馆由于委托了某一优秀的甲级监理公司进行管理,不仅在进度上再创造深圳速度,质量上取得了鲁班奖荣誉,投资还节约了600多万元人民币。
2.2.应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
1)监理公司应该严于求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与水平,以诚信为原则,以职业道德为准则,认真完成相应的监理工作。
2)作为监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从审批监理公司注册到管理其违法行为、处罚与考评监理业绩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
2.3.建设方主管人员资格准入制
现阶段在建设领域中,在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已经建立了资格认证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这一制度有效地提高了设计、施工和监理人员的从业素质,但对建设方从业人员的要求还是空白。应建立建设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这样,方可有效地提高建设方人员的综合水平,尽可能消除建设方工作的盲目性。
2.4.建立业主付款保证担保制度
保证担保,即保证担保人向权利人保证,如果被保证人无法完成其与权利人签订之合同中规定的的承诺与义务,则由保证担保人代为履行,或付出其他形式的补偿。施工单位的履约保证担保即属此种保证担保,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年12月修订文本)中对业主付款均有明确的规定,但目前“带资承包”、“卖好楼花再付款”等拖延付款现象大量存在,是否可以试行“业主付款保证担保制度”,其目的是保证业主根据合同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支付全部款项。这样,可有效保证监理付款核实签证工作的有效、公正运行。
2.5.改善目前工程款支付方法
为保证发挥监理方在工程建设中的应有作用,建议对工程款支付方法进行完善。对施工项目建设方必须设立专用帐户专门用于支付工程款。每次支付时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银行可以拒绝支付。如果出现违规现象,对责任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2.6.改变监理费支付办法
现在监理费支付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建设方手中,如果对监理工程师不满,可随意以各种理由拒付,往往使监理左右为难。建议采纳国际上一些成功做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监理费一次性划入指定的帐号。当需要支付费用时,银行凭建设方在审批监理方付款申清的基础上所签发的付款通知支付。如果建设方拒付,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3.结束语
我国的监理制度是在吸取了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西方实施监理制度的前提是法制相当健全、生产力发达和市场经济发育较成熟。而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和法制建设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目前存在一些现象,恰恰是发展中必然遇到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从各方面给予关心和扶持。我国已加入WTO,要适时抓住机遇,迎接来自世界范围的挑战。国外的咨询和项目管理公司已经进入我国,面对强大的对手,我国建设监理业,如何解决现存的问题,更好地迎接挑战,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建设监理事业任重道远,只有在有关各方的关心支持下,群策群力地排除各种障碍,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简玉强等主编 建设监理工程师手册[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
[2] 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 建设监理概论[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 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S] 2000年1月10日实施.
[4] 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 1998年3月1日实施版本.
[5] 建设部 GB50319—2000 建设监理规范[S].
[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S] 1995年10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