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评标原则,不仅为合理最低价中标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对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各省市都对合理最低价中标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工作。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等方面均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低价中标与工程质量谈一些看法。
一、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
最低价中标法具有天然的导引投标人低于成本竞标的倾向,也是市场发育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一种具有较高市场效率的交易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它还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发育相对完善的标志。只有在市场条件相对完善的环境里,它才能最充分地发挥其制度性的优势。我国建设领域的改革步骤显然滞后于市场发展,建筑市场法规、制度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业主行为不够规范。招投标价格逐年偏低。业主往往把最低价中标当成无限压价的好机遇,殊不知招标时依据的工程设计图纸只是“概念”产品,工程实物要通过成千上万种原材料、部件,经过科学管理、施工、安装而成,其成本价格也是客观的。
2.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施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成本意识薄弱。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成本管理所需的大量信息不能有效流转,导致技术与经济脱节,整个成本管理缺乏系统观念。把监理工程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3.部分企业合同意识差。由于社会上存在相当一批合同意识差、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企业,它们有目的地通过低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甚至用高估冒算等办法弥补报价的不足,从而给业主带来巨大的损失。
4.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目前对于明显违法且有害于整个社会的低于成本竞标,建筑市场法规存在太多不完善的地方和管制的盲区,以及不恰当的行政干预等原因而导致的业主违约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失去了应有的利润空间,然后通过索赔等方式取得投标时无法取得的利润,挽回其经济损失,甚至有的企业采取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等严重损害工程质量和民工利益的手段。
二、确保低价中标工程质量的可行性措施
目前最低价中标法本身的先进性是不应该被抹杀的,但同时也必须承认,我国实施最低价中标法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何有步骤、谨慎地推进这项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这项制度真正实施,应该成为当前必须考虑的问题。
1.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市场环境
(1)建立、健全并规范建设市场。加快市场完善的步伐,加大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确保公开、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快建立和健全保证最低价中标实施的相关制度,不仅实行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制度,同时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以确保承包人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能够顺利地取得相应报酬。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严格清出机制,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制订低于成本投标的判别原则、方法程序,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控制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标行为,真正建立起完善的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建立起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
(2)建立市场信誉档案制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用行政手段防止恶意低价竞争的产生,对投标人、担保人、中介机构、业主建立信誉档案。对各方市场主体,特别是投标人由于恶意降低报价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拖延工期的行为及时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竞争者采取限期不得进入建筑市场参加投标、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对于业主及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也同样及时给予公布。促使有关市场主体慎重做出承诺,认真履行承诺,形成诚信、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