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性质上讲:政府监理具有强制性,对于被管理对象必须接受,它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活动,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监理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纠正、强制执行。社会监理单位是具有独立的社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活动组织,是服务型的咨询机构,它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它是独立于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和建设单位是合同约定关系,行使合同所确认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
第三,从管理内容范围上讲: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接受政府监理,从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直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因此它贯穿了建设的全过程。社会监理既可以对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也可以对某几个阶段,仅就施工阶段的监理而言,除对质量控制外还要对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变更索赔延期等各方面进行全方面监理。
第四,手段上不一致:政府监理是自上而下的行政行为,多采用行政手段按阶段定期对工程进行监督。社会监理是对建设主体的制约和对违法违约行为的惩戒,是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受监各方关心自身经济利益。
第五,监理深度不一样:政府监理的工作基本上是阶段性检查不是连续而是离散间隔的进行,社会监理的工作是随着工程进展而变化。在工作深度上政府监理是以抽查为主,而社会监理是采取不间断的监控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跟踪,对每道工序进行认可。
第六,酬金不同:因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在工作内容上存在着差别,在监督广度和深度上又不一致,政府监理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其收费标准相对较低。而社会监理是有偿的技术服务活动,酬金多少根据建设规模和总工程造价以及有关统一国家收费标准而定。
第七,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政府监理机构对社会监理单位的管理是政府建设监理的第二职能。它的主要内容是;对社会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督其监理活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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