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工程暂停及复工
1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权限应属于总监理工程师,但实施程序应按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中的规定来执行。
2在发生条文所列五种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签发工程暂停令。其中:
第1款表明:建设单位要求停工,但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的判断,也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签发工程暂停指令。若总监理工程师经过独立的判断认为没有必要暂停施工,则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发生第2、3、4款的情况时,不论建设单位是否要求停工,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及时按程序签发工程暂停令。
第5款表明:当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后,在签发复工令之前,承包单位擅自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应再次签发工程暂停令,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保证项目施工和监理的正常秩序。当承包单位拒绝执行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或指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视情况签发工程暂停令。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一般要根据实际的工程延期和费用损失,并通过协商给予承包单位工期和费用方面的补偿,所以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以备查。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承包单位申请复工时,除了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外,还应报送针对导致停工的原因而进行的整改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后,应尽快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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