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当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承包单位已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费用索赔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8表的格式。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6.3.2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费用索赔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6表的格式。
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工程延期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7表的格式;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4表的格式;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B5表的格式。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第6.3节的规定处理。
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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