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监理处人员完成驻地监理处担负的各项工作,向总监办负责;
2、主持驻地监理处的监理业务工作,制定本监理处的监理计划;
3、全面熟悉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设计图纸等合同文件,及时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主持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设计详图,对其中技术比较复杂的设计图进行初审后,经工作上报总工室审批;
5、组织检查承包商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6、审批承包商提交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下达分项工程开工令;
7、审核承包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年度计划,审批月进度计划,报工作站备案;
8、检查工程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监督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9、巡视工地,检查管辖合同段的施工质量,审签质量验收单;
10、主持中间交工验收,审签中间交工证书和中间计量证书;
11、主持关键计量工作;
12、在总监授权的范围内,签署或签发返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监理指令;
13、初审承包商提交的支付报表、延期和索赔报告及其他函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送工作站、总监办;
14、初审重大和重要工程变更并提出处理建议;审批一般工程变更,签发一般工程变更令;初审变更的单价;
15、审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分包问题;
16、主持工地会议、尽可能地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7、主持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评价及处理工作;
18、会同工程部组织工程的交工验收;
19、组织检查环保工作;
20、协调与相邻合同段承包商之间的施工纠纷,协调承包商与地方之间的各种矛盾;
21、组织承包商到相关施工现场考察学习,交流经验;
22、完成工作站及其上级交办的其他监理工作;
23、驻地副高监协助驻地高监履行上述职责,当驻地高监离开时,履行驻地高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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