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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藏监理工程师西藏考区考务通知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官微 2016年3月2日
导读: 2016年西藏监理工程师报名时间:2016年3月3日至4月3日。

2016年西藏监理工程师西藏考区考务通知

  点击进入>>2016年西藏监理工程师报名入口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9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16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和科目

  2016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16年5月21-22日

  5月21日 上午9:00-11:00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14:00-17:00考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5月22日 上午 9:00-11:00 考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14:00-18:00考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本次考试考点统一设在拉萨市。

  二、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科(四科)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两科)报名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三、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条件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2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并在考后通过资格复查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时间及程序、交费时间、准考证打印

  (一)报名时间

  2016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初审相结合的办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3月3日至4月3日

  网上报名地址: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link.233.com/28357/

  (二)报名程序

  1.考生报名照片预处理

  “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实行注册和报名照片资源共享,考试机构不再对照片进行审核。考生注册之前,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link.233.com/28357)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自行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识别,照片上传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审核通过。

  曾在2015年度之前(包含2015年度)参加过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为“老考生”,“老考生”不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其他参加考试的考生为 “新考生”,须审核报名条件。

  2.考生网上注册

  考生登录http://link.233.com/28357(中国人事考试网)或http://link.233.com/25849/examfront(网上报名服务平台),点击“注册”按钮,按照提示认真填写个人注册信息并上传已处理好的照片,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请考生牢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用于以后报考其他考试使用。

  3.考生网上报名

  注册成功后,考生登录服务平台,点击左侧“进入网上报名”栏目,选择“监理工程师考试”,下一步报考省份选择“西藏”,进入报考信息填写页面,请考生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成功填写报考信息后,请再次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点击“报名信息确认”(报名信息确认后,考生将无法修改报名信息),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并经本单位盖章,用于资格审查时使用。

  (三)现场资格初审及现场缴费时间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文件精神,本次考试我区实行报名初审考后复核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核,请考生诚信报名。

  现场资格初审时间及现场缴费时间:2016年3月15日至4月5日正常工作日进行。

  现场资格初审时新考生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需本单位审核盖章)、从事监理工作经历证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中级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老考生只需携带《资格考试报名表》(需本单位审核盖章)。

  现场资格初审地址:西藏自治区住建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事大厅4号窗口,0891-6831320.

  现场缴费地址:西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拉萨市北京西路46号,区人社厅大楼5楼)。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初审及现场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本项考试。

  (四)打印准考证时间

  2016年5月15日至5月20日,通过资格初审并已交费的考生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link.233.com/28357),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注意事项

  (一)《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采用网络阅卷,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监考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提醒应试人员注意如下事项: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考生在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填涂答题卡时必须使用2B铅笔。。

  (二)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link.233.com/28357)查询成绩。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为杜绝考场抄袭等作弊行为,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答案等进行比对分析监测,无论抄袭、被抄袭或试卷答案雷同,均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考试中要认真检查填涂信息,保护好自己的答卷和答题卡,防止被他人抄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诚信参考意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一)条或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五)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六)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2.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条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的。

  特别提醒

  (一)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人事考试条款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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