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建立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号)精神,现将我省2018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范围
资格审核部门:资格审核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的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资格审核范围:山西省参加2018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执业考试各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满分60%的应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审核时间、地点
审核时间:8月6日至8月10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安排审核时间)
审核地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2)
各市上报省厅时间:8月17日前
三、审核流程
(一)资格审核有关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到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资格考试审核表》(详见附件3)一式二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并粘贴与考试报名时上传系统一致的二寸红底照片;
2 .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从事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管理或工程监理工作年限证明一份(详见附件4),2002年后毕业的考生还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它学信网验证报告。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件需清晰易辨认,除一份《资格考试审核表》外的其他材料需装订成册。
(二)资格审核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8月6日到8月10日对符合资格审核范围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部门不得跨地域接受审核材料。
1.接收资格审核材料,核验有关证件的原件;
2.对于审核不合格人员,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考生签署《资格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5);
3.对于资格审核材料,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三)上报审核结果及有关材料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资格审核工作全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 8月17日前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出具上报文件并填写《201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201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通过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7);
2.考生《资格考试审核表》一份;
3.不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核告知书》(数量应与审核不合格人员的数量一致)。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参加全部科目的考生,考试成绩以连续两个年度为一个周期进行滚动管理。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真实,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资格审核部门拒绝接收审核材料。
(三)对于未能及时参加资格审核的,各市应在资格审核工作结束的次日(8月13日)按照省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资格审核表上的联系方式务必通知到考生本人或单位,并将通知的时间、接电话人员姓名等情况记录在簿备查。
(四)对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取消本年度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及通过资格。
(五)对跨地域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取消本年度考试成绩及通过资格;
(六)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取消有效期内的全部合格成绩,并移交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严肃查处。
(六)资格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将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五、审核依据标准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点击查看:2018年山西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通知附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