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
3.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3.1.1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3.1.2 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1.3 建立和执行本导则2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3.1.4 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3.1.5 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3.1.6 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3.1.7 其它有关事项。
3.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3.2.1 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3.2.2 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2.3 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3.2.4 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3.2.5 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4.1.1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4.1.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1.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1.4 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4.1.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1.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1.7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4.1.8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4.1.9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4.1.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1.11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12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4.1.13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4.1.14 其它有关事项。
4.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
4.2.1 日常监管
4.2.1.1 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4.2.1.2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4.2.1.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报考监管
4.2.2.1 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 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4.2.2.3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2.2.4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4.2.2.5 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5.1.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5.1.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1.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1.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5.1.10 其他有关事项。
5.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
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1.1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6.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1.3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1.4 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1.5 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1.6 其它有关事项。
6.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2.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6.2.3 其它有关事项
6.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4.1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6.4.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6.4.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6.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