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建筑公司委派其职工张某向甲水泥厂求购一批高标号水泥5000吨,一个月内提货。张某按建筑公司的要求将传真发到甲水泥厂,甲水泥厂给张某回电表示同意。接电传后,张某将电传交给建筑公司。半个月后,甲水泥厂生产水泥的设备出现问题需要检修,便又给张某去电,要求推迟半个月交货,并请建筑公司在三天之内答复。张某又将电传转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考虑到时间较紧,不能等,便指示张某回电取消订货,公司另派人到乙水泥厂订货。因当时水泥紧缺,张某顿生一念,何不乘此机会捞一把。打定主意后,张某第三天以建筑公司名义回电甲水泥厂,同意延期提货。一个月后,张某代表建筑公司将水泥提走,并以自己的名义将其卖给另一建筑队。张某交货后,因建筑队拖欠别人材料款过多,别的厂家立即通过司法途径将该批水泥拍卖还账。建筑队无力支付货款,张某无法支付甲水泥厂货款。为此,甲水泥厂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建筑公司说我方已经取消订货,与甲水泥厂已经没有买卖关系,甲水泥厂将货让张某提走,这是张某与甲水泥厂之间的事,与建筑公司无关。甲水泥厂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货款。
「案例评析」
此案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建筑公司向甲水泥厂订购5000吨水泥,建筑公司是要约人,甲水泥厂是受要约人,张某是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建筑公司通过代理人发出要约,甲水泥厂承诺表示同意,买卖合同成立。后甲水泥厂要求延迟交货,甲水泥厂是要约人,建筑公司是受要约人。甲水泥厂的要约到达张某时,要约生效。这时,建筑公司决定拒绝承诺,并要求代理人提出取消原合同的要约。由于建筑公司代理人没有发出拒绝承诺的通知和取消合同这一要约的通知,反而代表公司发出了承诺通知。因张某一直是以建筑公司代理人身份与甲水泥厂发生联系,甲水泥厂没有理由怀疑张某的行为不是建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张某的代表建筑公司作出的承诺有效。后张某又代表建筑公司提走货物,甲水泥厂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因此,甲水泥厂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的要求是正当的,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至于建筑公司,应当在向甲水泥厂履行义务后,享有对张某的追索权和对建筑队的代位追索权。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本条是对承诺概念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这一表述,承诺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承诺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其次,承诺是受要约人发给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再次,承诺是受要约人针对要约人的要约发出的同意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承诺应当是在有效期限内作出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具备上述特征才能作为承诺。应当说明的是,承诺与要约一样,是导致合同关系产生的必不可少的法律行为。正如没有要约就没有合同关系的产生一样,没有承诺也同样没有合同关系的出现。因此,研究合同的成立,既要注意要约,也要注意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