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国际性建筑项目中,来自不同文化环境的机构走到一起。常常是业主、工程师及一个典型的国际建筑合营企业里的两个或多个成员来自不同国家。更常见的是,人们在承包实践中使用不同的语言及做法,不同的国家对某些法律规则的处理办法亦不同,而不论合同是怎么说的。这些文化方面的差异亦会影响解决争议的办法。
用国际争议解决办法时的几个实践性问题
Chriss.Dering
法律制度及做法的冲突
有时候,我们会发现有些国家的人更愿意使用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而另外一些国家的人则不太愿意这样做,而宁愿花时间磋商,以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他们聘用的律师亦如此。我们大概立刻会想到一个来自西方法律体制对国际争议解决办法非常熟悉的律师与一个来自刚踏足国际承包领域的国家的律师的交往。在这种情况下,后者可能会发现自己处于某种程度的不利位置。
但是问题并不仅限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律师的交往。就是同样出自发达法律体制下的律师也会有这种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
在法国及其他欧洲大陆国家,非常强调在听证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把案件详细地说明清楚。不仅是对争议的问题,还包括将要以书面形式提供的文件。如果有证人将作口头证词,虽然这并不常见,也应以书面形式写清楚。接下的听证则是一件很短的事情。
美国的情况则正相反。案件的书面陈述可以是很肤浅的、简要地说明将提供的证据。这意味着在听证之前你是不会正确认识涉及自己的案件的。这对于那些不太习惯这种风格仲裁的人士而言是非常令人懊恼且无助的。因为直到听证开始后,你才能发现案件对你不利,多数情况这段时间你将会很忙乱,而且听证时间会持续很久。
英国和香港的仲裁则介乎上述两者之间。一般情况下要把案件、争议的问题以及证据等用书面形式说明。还可以在听证前了解对方的情况,听证的时间亦合理,有时也可能缩短。
缺少司法监管
国际争议解决的另一个特点是或多或少免于来自法院的控制。当然,每个争议程序都要在一个地点进行,因而总有其法律背景,但理论是应尽可能减少法院的干预。因此在确定解决争议的地点时应考虑到相关国家的有关规定。想尽量避开法院的控制,原因主要有两点:
1、人们几乎永远不能保证完全清楚另一个司法制度下的规定到底是怎样的。这需要花大量的调查研究,并随时更新,所以经常都选择避开法院的干预。
2、作为一个国家的机构,法院总是或多或少地缺乏中立性。对于大多数国家,这大概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但当事人却视之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也正是我们说过的为什么中国项目的当事人选择斯德哥尔摩仲裁,虽然存在着地点方面的不便利以及费用高昂的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与仲裁有关。一个国家的一个具体的法院到底会对仲裁作出多少干预。当事人是否可能把仲裁上诉到法院?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只要关键问题、表面问题。
不同法律背景下的律师采取不同办法。但总体而言,国际争议解决办法与国内仲裁或法院程序相比,与规则本身或遵守某具体程序的关系不大,只着重于关键的事实及法律问题,更愿意只着眼于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