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1.项目法人: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项目法人的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组织形式和职责: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
4.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2)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
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下列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招标方式和程序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招标程序:招标过程可以分为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3。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设工程监理制
1.建设工程监理准则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3.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规定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制度(详见第二章第四节)
5.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详见第二章第二节)
(四)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管理制的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