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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精选讲义复习42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25日

  (3)质量问题的协调。在质量控制方面应实行监理工程师质量签字认可制度。对没有出厂证明、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原材料、设备和构件,不准使用;对工序交接实行报验签证;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不予验收签字,也不予计算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或工程内容的增减是经常出现的,有些是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料和明确规定的。对于这种变更,监理工程师要认真研究,合理计算价格,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实行监理工程师签证制度。 
  (4)对承包商违约行为的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某些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是一件很慎重而又难免的事情。 
  (5)合同争议的协调。对于工程中的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首先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协商不成时才由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只有当对方严重违约而使自己的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且不能得到补偿时才采用仲裁或诉讼手段。如果遇到非常棘手的合同争议    问题,不妨暂时搁置等待时机,另谋良策。 
  (6)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主要是对分包单位明确合同管理范围,分层次管理。将总包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单元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不直接和分包合同    发生关系。 
  (7)处理好人际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处于一种十分特殊的位置。业主希望得到独立、专业的高质量服务,而承包商则希望监理单位能对合同条件有一个公正的解    释。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善于处理各种人际关系,既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礼貌而坚决    地拒收任何礼物,以保证行为的公正性,也要利用各种机会增进与各方面人员的友谊与合作,以利于工程的进展。否则,便有可能引起业主或承包商对其可信赖程度的怀疑。 
  (四)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监理单位必须协调与设计单位的工作,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质量,降低消耗。 
  (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 (2)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大的直接损失;  
  (3)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设计单位申报表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传递,要按设计单位(经业主同意)一监理单位一承包商之间的程序进行。 
  (五)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 
  1.与政府部门的协调:(1)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对委托监理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检查。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问题处理时,要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交流和协调。 (2)重大质量事故,在承包商采取急救、补救措施的同时,应敦促承包商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理。 (3)建设工程合同应送公证机关公证,并报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征地、拆迁、移民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协作;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宜请消防部门检查认可;要敦促承包商在施工中注意防止环境污染,坚持做到文明施工。 
  2.协调与社会团体的关系:这是一种争取良好社会环境的协调。 
  对本部分的协调工作,从组织协调的范围看是属于远外层的管理,监理单位有组织协  调的主持权,但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根据目前的工程监理实践,对外部环境协调,应由业主负责主持,监理单位主要是针对一些技术性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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