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不公开发布公告,而是根据项目要求根据项目要求和掌握的承包商的资料等信息,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响应性招标:是指投标的文件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条件、合同协议条款和规定等相符,无显著差别或保留,并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投标担保的投标。 非响应性招标:是指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偏差,或者是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担保的投标。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非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 ①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②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损还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表见代表:法人的法定代表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称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性有效。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而危害到债务人的权利时,债务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流标: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由于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投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 围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陪标:所谓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盈利标:是指承包商为能获得丰厚利润回报的而投的标。 1)业主对本承包商特别满意,希望发包给本承包商的; 2)招标工程是竞争对手的弱项而是本承包商的强项;
3)本承包商在手任务虽饱满,但招标利润丰厚、诱人,值得且能实际承受超负荷运转的。 保本标:保本标是指承包商对不能获得多少利润但一般也不会出现亏损的招标工程而投的标。
1)投标工程竞争对手较多,而本承包商无优势的;
2)本承包商在手任务少,无后继工程,可能出现部分窝工的
亏损标:是指承包商对不能获利、自己赔本的招标工程而投的标。
1)投标项目的强劲竞争对手众多,但本承包商孤注一掷,志在必得的; 2)承包商已出现大量窝工,严重亏损,急需寻求支撑的;
3) 投标项目属于本承包商的新市场领域,本承包商渴望打入的;
4)招标工程属于本承包的绝对优势占据的市场领域,而其他竞争对手强烈希望插足分享的。 不平衡报价:是指再利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在总报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各个项的报价,以其既不影响总报价,又能在中标后满足资金周转的需要,获得较为理想的经济效益。
额外工程:所谓额外工程,是指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工作范围’中未包括的工作。缺少这些工作,原定合同工程项目仍然可以运行并发挥其效益。 附加工程:所谓附加工程,是指那些为该合同项目所必不可少的工程,如果缺少了这些工程,该合同项目便不能发挥预期的作用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自己原因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失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