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监理涵义
(1)行为主体:监理单位。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设单位的授权。
(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2.建设工程监理性质
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平性。
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2)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
(3)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工程;
(4)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4.建设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等接通工作;(3)组织招标选择监理、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5)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5.建设工程新开工时间的含义
(1)不需开槽的工程,以正式开始打桩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工程开始施工的日期不能算作正式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