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总则: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在施工的原则。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权限: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监理方式的规定(监理的方式有三种):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七)监督管理
(八)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