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三节 监理合同管理
【监理合同组成文件】
(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7)补充协议。
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监理人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终止后2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在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可直接发布指令,但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委托人的义务】
(1)告知;(2)提供资料;(3)提供工作条件;(4)授权委托人代表;(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6)答复;(7)支付。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因委托人原因使工程取消或暂停,监理人有权获得因合同解除导致损失的补偿。
(2)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或相关服务的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自主选择继续等待或解除合同。
(3)监理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未收到书面解释,则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
(4)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人在约定支付日28天后未收到项,可发出酬金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监理人可发出暂停通知并可暂停工作,暂停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酬金或答复,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