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监理考试仅剩17天了,你真的准备好了吗?大家的教材应该也都看的差不多了,这阶段主要就是总结记忆和做题查漏补缺,今天为大家分享了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第三章重要知识考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监理考前划重点直播8月22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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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考点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 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考点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
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注: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够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①联合体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体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体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
务许可范 围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②禁止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③分包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
考点三:投标及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
①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反应;
③建设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
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
④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发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二)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告知招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四)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以一个投 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由一个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 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 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考点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主持:招标人
开标时,应由投标人或其推选代表,也可以由公正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包括 5 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 2/3。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超过 1/3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 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在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 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时间汇总
考点四: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1)要约与承诺生效:到达时生效
(2)要约可撤回和撤销
(3)承诺可撤回不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失效:①撤销②拒绝到达③期限届满④实质变更
(5)逾期承诺或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五: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2、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上不能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财产处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存在 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考点六: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方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 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 委托合同接触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3)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于自己的事由受到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5)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七:《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如下: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①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考点八: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委托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4)工程施工阶段责任和义务。
(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査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应急救援。
(2)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考点九: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勘察的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6)设计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指定材料供应商。
(7)设计单位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考点十: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5)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考点十一: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应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承包单位和供应单位有隶属利害关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 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考点十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防护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 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装修工程施工安全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6)房屋拆除安全
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7)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考点十三:设备采购、监造及相关服务
1.设备采购
包括:设备采购招标和合同谈判时的监理职责;设备采购文件资料应包括的内容。
2.设备监造
(1)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设备制造的原材料、外购配套 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等。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应进行抽检。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结果,并检查和监督设备的装配过程。
(4)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设备整机性能检测、调试和出厂验收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备制造单位报送的设备制造结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