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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概论》学霸笔记: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订立12个考点

作者:233网校-南方不败 2021-10-02 15:08:47
导读:本文主要根据王竹梅老师的课程进行考点的归纳总结,辅以历年真题帮助考生掌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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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内涵与分类

(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属于准合同

(3)区分两类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

施工合同

委托合同

监理合同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2、合同的形式

(1)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的一般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订立的程序

项目

内容

要约

(1)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1)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1)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还没有到达受要约人时

(2)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如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7、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被拒了)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超期)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有重大变更)

8、承诺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项目

内容

承诺撤回

撤回承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逾期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修改的

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向原要约人发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有效

9、合同成立

项目

内容

一般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间和地点即为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特殊情况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10、特殊合同(2021年新增)

项目

内容

特殊需求合同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11、格式条款

项目

内容

内涵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者未履行义务的后果

 

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格式条款争议解决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2、缔约过失责任

项目

内容

内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未成立),发生下列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保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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