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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内涵与分类
(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属于准合同。
(3)区分两类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 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 施工合同 |
委托合同 | 监理合同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
2、合同的形式
(1)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的一般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订立的程序
项目 | 内容 |
要约 | (1)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承诺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要约邀请 | (1)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 | 要约的撤销 |
(1)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还没有到达受要约人时 (2)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1)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6、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如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
7、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被拒了)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超期)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有重大变更)
8、承诺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项目 | 内容 | |
承诺撤回 | 撤回承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 |
逾期承诺 |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修改的 | 实质性变更 | 受要约人向原要约人发新要约 |
非实质性变更 | 承诺有效 |
9、合同成立
项目 | 内容 |
一般规定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间和地点即为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 |
合同成立特殊情况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
10、特殊合同(2021年新增)
项目 | 内容 |
特殊需求合同 |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
预约合同
|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
11、格式条款
项目 | 内容 |
内涵 |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 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提供者未履行义务的后果
| 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格式条款无效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格式条款争议解决
|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
12、缔约过失责任
项目 | 内容 |
内涵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未成立),发生下列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主要情形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保密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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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授课老师 | 课程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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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唐忍 | |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 (土建) | 江凌俊 | |
建设工程目标空制 | 孙媛媛 | |
建设工程目标空制 | 2022待定 | |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士建) | 郭炜 | |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交通) | 2022待定 | |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水利) | 王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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