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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2. 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3.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17年】根据《合同法》,导致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
A.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B.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C.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合同的履行
1. 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
2. 合同约定不明时民法典合同的处理规则
项目 | 内容 |
质量要求 |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2)没有国标行标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报酬 | (1)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履行地点 |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 |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费用 | (1)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3. 电子合同履行
类型 | 交付时间 |
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 | 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
标的为提供服务的 | (1)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2)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
标的物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 | 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4. 多项标的的履行
(1)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2)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超期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3)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
(4)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5. 多个债权人、债务人的情形
项目 | 内容 |
按份债权债务 | (1)债权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为按份债权(按份债务)。 (2)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
连带债权债务 | (1)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2)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3)连带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视为份额相同。 |
6. 连带债务
(1)债权人可以向任一连带债务人要求偿还任意比例的债务。
(2)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3)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它债务人追偿。
(4)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7. 代为履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8. 抗辩权
项目 | 内容 |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 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有先后履行顺序 |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
9.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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