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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新增考点及复习指导!

作者:233网校-皮咔皮咔 2025-01-09 17:31:28

2025年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教材于1月8日出版,教材变动情况约8%,能出题的知识点在5~10分。教材页码还是214页,教材章节整体无变化。

2025监理概论新增考点归纳

新增考点1:P1

工程监理不同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

没有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工程监理单位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新增考点2:P2

一般的工程咨询不同,工程监理定位于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基本职责是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

增加: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明确指出,工程监理单位是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经济组织。

新增考点3:P3

为履行工程监理合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须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机构应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工作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独立分析和判断,独立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新增考点4:P8

(三)项目资本金制度

1.项目资本金来源

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除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

2.项目资本金比例

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新增考点5:P11

(一)合同总则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相关规定摘要如下:

1.基本规定

(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4)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代理

(1)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4)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6)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7)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⑤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3.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6)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7)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8)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4.期间计算

(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3)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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