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上半年部分资格考试(湘潭考区)考后人工核查补办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2021)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査的通知》(湘人社雨(2012)526号)及有关考务通知文件精神,现将做好2024年度上半年部分资格考试(湖潭考区)考后人工核有补办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查对象
参加2024年度上半年资格考试(湘潭考区)成绩合格未及时进行人工核査的人员,包括以下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注册计量师、社会工作者考试。
特别说明:上述考试曾参加考后人工核查因不符合报考条件未通过人员不再受理。
二、审查时间及地点
请需参加人工核查人员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将人工补审资料扫描件发送至Q9邮箱9395515838g0.com,邮件主取标注为;2024年 考试名称 +考牛姓名+联系电话。遇需要补充资料等情况,工作人员将电话联系考生。
三、审查程序
(一)考生自査。考生对照报名条件中的学历、工作年限、任职资历、专业等标准条件自査,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单位初电,由考生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考生所在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对考生《资格考试报名表》各项信息逐一进行审查,认为需留存备用条在的,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考生。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考生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核查。同时为考生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三)市州人社局审核,按照“哪里报名哪里审核”的原则,湘潭市人社局对所在单位初审结县进行核査。审核时,主要对初审结果进行核验,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申核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格审查结果公示。
补审合格人员名单将在湘潭人事考试网上发布
四、审查所需材料
(一)单位资格初审材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身份证件。
3.学历(毕业)证件。
(1)持教育部门学历的,查验以下材料:
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2年以前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牛学历信息管理系
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学信网免费申请的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要求详见学信网)。
2005年6月及以后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査询系统认证结果。2005年6月前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查验省教育厅开县学历认证报告。
(2)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査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参照执行)
(3)持党校学历的,查验党校官方网站毕业证书查询页面:网上无法查询的,查验党校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4)持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查验以下材料:
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的查验结果页面;
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验结果页面;
其它年度毕业的,提供考点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4.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或报考的考生提交符合免考条件的相应职称证书、聘书等材料。
5.其它申请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二)市州人社局审核材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3.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学历、职称证书、聘书等査验结果。
4.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还需提交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第一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资格初审时,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査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申请人。
2.人工核查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査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核査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相关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等的责任追究。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査的通知》精神,申请人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子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资格复审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3. 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的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 申请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 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査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査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资格考试报名表模板.doc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5日
文章原标题:关于2024年度上半年部分资格考试(湘潭考区)考后人工核查补办公告
文章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