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建设监理制推行于1988年,它的初衷是让专长于项目管理的监理工程师为业主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微观管理。
对工程管理部分不熟悉的业主来讲,他们需要监理工程师来帮助他们进行工程管理,在内容上包括范围、进度、成本、质量、合同等,1996年以来,随着工程监理制度的全面推进,业主普遍采用了施工监理。
十多年的发展中,监理制度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业界一直被一个这样的问题所困扰:就是监理对安全事故该不该负责任、该负多大责任。
虽然按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
但是,不等于监理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责任。
1、施工安全不可忽视。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是一个有机整体,而施工安全对这一整体的影响甚大,施工安全不,必将对项目的进度或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监理工程师要力求三目标的实现,必须在施工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在工程安全方面,监理也不能缺位。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按国际惯例和FIDIC合同条件,监理工程师应该是一个有“经验”的专业人士。
这里的“经验”是指监理工程师应该达到一定技术水平,能够对事前控制发挥积极作用,能够及时发现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缺陷,能够避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做工作,是主观意义上的缺位;如果做了工作,但没有发现隐患而发生了事故,是客观意义上的缺位。这两种缺位,监理工程师都应当承担责任。
可以认为这种责任并非经济和刑事责任,主要是执业责任,政府将对这种执业责任进行处罚,比如终身不准从事工程监理。
3、监理在工程中更不能错位。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监理工程师是“放行”员,而这个“放行”是在承包商委托基础上“放行”的。
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导者、指挥者,直到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令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担错位责任,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
4、施工安全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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