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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2月1日

前段时间,住建部要求: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并选定了试点地区: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

而11月8日,全国工程质量监管调研座谈会在银川召开。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曾宪新、宁夏自治区住建厅李志国副厅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质量监管处廖玉平处长和全国十二个监理报告制度试点省市住建厅建管处(工程处)负责人,质量监督站站长30余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由此可见,此项工作全面开展时限已经不远)。

会上,李志国副厅长代表自治区住建厅发表致辞,质安总站赵玉军站长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发布施行以来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进行汇报。各试点省市参会人员也就各地监理报告制度实施情况分别进行了介绍,交流座谈,为积极推进监理报告制度试点工作建言献策。

会议最后,曾宪新副司长要求,各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住建部质量提升行动的精神,大力实施质量提升行动,积极探索,完善监理报告制度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规章,利用信息化发展手段,全力推进监理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质量控制、安全监督中的作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各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稳定。

上海早在2011年便开始实行此项制度。宁夏也在10月份出台了细则。其他各省市也有不同版本的文件出台。11月20日,建筑大省浙江省也出台了相应细则。

浙江省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试点工作,协助政府管理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提高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效率,进一步破解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难题。

二、工作依据

此处略

三、实施部门

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具体工作由试点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工作步骤

五、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工作的试点地区为杭州、宁波、湖州和绍兴市。各试点地区要选择本地区部分技术难度高、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为试点项目,选择本地区部分骨干监理企业作为试点企业,稳妥推进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其中,试点地区在建的所有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均应列入试点项目。

(二)报告分类和内容

监理报告包括监理季报和监理急报两类。

1.监理季报。监理季报是由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形成,按季度定期上报项目监理履职情况和现场问题情况的报告。监理季度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3)需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专家论证审查就擅自施工的,或未按专家论证审查方案施工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审查未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有重大设计变更但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审图机构审查并获批准而擅自施工的,以及未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5)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6)对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落实的;

(7)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

(8)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使用的;

(9)其他需要报告内容。

监理季报在每季上旬提交。

2.监理急报。监理急报是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和建设单位拒不接受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即时提交的报告。监理急报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

(2)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

(3)其他需要急报的内容。

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按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予以上报。

(三)报告方式和期限

1.监理报告方式: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由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该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情况形成监理报告,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报送给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并提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监理报告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为止。

(四)各方责任

1.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在五方责任主体中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2.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

施工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对于监理单位发现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安全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施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3.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确保监理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履职。

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追究责任。

4.政府部门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理报告进行抽查,重点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相符性、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职等情况开展抽查。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监理急报,收到监理急报后,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依法处理监理报告的问题。

六、保障措施

先不谈监理报告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所能取得的效果,上一次本公众号发布了监理报告制度试点的文章,引发了行业人员的大讨论,我们不妨来看看:

“既然建设单位是首要责任,理应由建设单位报告,为什么却要监理直接向政府报告,把建设单位搁在一边,还要求建设单位支持,这种逻辑上的混乱人为造成不该发生的矛盾。看来,现行监理体制下,还是向建设单位报告为好,这里的关键是:既然建设单位是首要责任,那么,建设单位就应配备敢于担当建设单位责任的注册管理人员,受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

“政府部门应转变观念,改变作风,在信息化时代,政府监管不能靠下面报告过日子。”

“住建部要求: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大家仔细看看这句话“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意思是政府主管部门坐在办公室喝着茶就提升监管效率啦?你不去现场就了解情况啦?坐在家里等监理报告现场情况就解决问题啦?!这是不是官僚主义啊?”

“有意思啊,监理市场化,报告市场化,真无语了。”

“这是换汤不换药,毫无用处,质监,安监不会看的,只会当废纸处理,这个制度行不通,治标不治本。其实是另一种推卸政府责任的一种方式,当前阶段,在监理的责权利不对等的情况下,造假的可能性还是会有的,监理制度的改革根源,还是要么保留监理制度,取消安监站,质监站,要么就取消监理,保留安监站质监站,二选其一,才是改革正道。监理报告制度只是为政府保留安监,质监机构找借口而已。”

“监理报告制度应执行:应在工程质量,安全出现重大隐愚时,监理采取措施:监理通知或工程暂停。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下,再报告给政府主管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的工作程序。政府主管部门不能曲解,更不能把这一制度制定成政府无责任。”

已经开始实行报告制度的监理人,不妨在文章下面留言,让大家看看现实中监理报告真正实行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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