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要求做到:不回避,不扩大!
三、监理工作的十六字方针
1、“该审的审”
2、“该查的查”
3、“该管的管”
4、“该报的报”
四、监理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具体体现
1、“该审的审”,审什么?
1)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内容及编制,并审核其程序;
2)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的编制内容及论证程序;
3)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包括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持证上岗情况等;
4)对工程计量、签证的工程量及费用得真实性进行审核;
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能力等是否满足工程需要进行审核;
6)对施工单位选择的实验室资质、计量认证范围、实验室人员资格;
2、“该查的查”,查什么?
1)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尤其是项目经理到岗情况;
2)检查施工单位自检制度的落实情况;
3)检查进场的分包人员、资质是否与批准的分包报审资质资料一致;
4)检查分部、分项施工是否按照已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5)检查进场原材料是否合格,是否进行原材料进场复验;
6)检查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该管的管”,管什么?
1)对上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给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2)对于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没有进行整改的,要及时提醒,不能听之任之。
4、“该报的报”,报什么?
1)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2)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目前规定监理承担法定监理责任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法律包括:《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刑法》;
2、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
六、监理可能存在哪些侵权行为?
1、未征得有关方同意,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诽谤、中伤,诋毁建设方或承包方名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未将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按合同移交给建设单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与承包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各类风险的预防办法及措施
1、明确定位,规范监理工作态度。
2、不断学习,提高工作技能和业务素质。
1)善于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合同和职责
3)要有精湛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知道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该履行哪些职责,不该履行哪些职责。)
3、严格按照监理程序,规范性的开展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