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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厅发文,5月开始对监理工程师“挂证”全面排查!

来源:233网校 2019-05-23 09:06:00

近日,省厅下发全面排查“挂证”的通知。

1、5月至8月底,全面排查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挂证”。

2、以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为线索,结合其实际注册、执业情况,全面排查。

3、主管部门负责对不认定“挂证”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及确认标注。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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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工作安排要求,自2019年5月至8月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入全面排查阶段,特制定本阶段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为线索,结合其实际注册、执业情况,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对涉及线索进行异常、不认定“挂证”标注,并对涉及的注册人员挂证及其承建项目到岗履职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二、重点任务

(一)强制注销的办理。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上述注册人员或注册单位一方能够提交注销申请及其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的,直接办理注册人员强制注销手续

(二)注册状态异常标注。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注册异常人员和企业信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进行标注。注册单位或注册人员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且无法提交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的,可向注册单位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工作截止7月底前完成。办理指南见附件1。

(三)不认定“挂证”人员信息标注。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不认定“挂证”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及确认标注,标注途径同上。注册人员或注册单位可向注册单位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由各地相关主管部门保存2年。申请工作截止7月底前完成。办理指南见附件1,相关证明材料参考见附件2。

(四)重点核查。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对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或在挂证线索名单中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部门重点进行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相关主管部门对其工程现场进行重点核查。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注册建造师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科技与标准处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执法监督处负责指导行政处罚工作。各省辖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挂证”行为排查工作;负责对“挂证”排查工作的宣传,确保本地区企业充分了解“挂证”排查要求,把握机会主动整改;负责对“挂证”行为举报投诉线索的调查核实及处理。

(二)切实做好重点排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上述分工,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做好线索信息排查、标注工作,直至“执业人员挂证线索”清零。

(三)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注册人员或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各级主管部门依职权或提请上级注册许可机关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依法依规对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理。

(四)按时报送报表。各地自2019年6月起,于每月2日前向省厅报送上月度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3)。

(五)加强工作沟通。工作开展期间,加强沟通联系,反馈有关信息,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和矛盾。

建筑市场监管处:郭严光,0371-66257329;

科技与标准处:胡智慧,0371-68107586;

执法监督处:王富强,68089376。

附件:1. 注册状态标注办理指南;

2. “挂证”材料参考目录;

3.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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