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不同的市(县)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总监,不得在同一市(县)三个及以上项目担任总监;
(二)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三)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四)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五)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六)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七)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八)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九)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十)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十一)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十二)组织验收分部工程;
(十三)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十四)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五)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十六)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40%。
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不在岗履职:
(一)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40%;
(三)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五)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六)在检查中不在岗,且无法提供有效的请假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