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监理协会发布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获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如下:
本标准所指房屋建筑工程主要包括住宅工程、一般公共建筑(I)和一般公共建筑(II)等三类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未列入本标准系列。
工程监理单位应结合房屋建筑工程特点,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监理服务费用、不同施工阶段高峰期工作强度等进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住宅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在按表4-1配置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时,应根据建设项目基础、主体结构形式,不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具体内容和范围等,科学合理、有效均衡地设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配置相应人员数量。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I)
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I)是指具备使用上公共开放性、功能多样性、人流交通大量性、建筑结构复杂性、建筑风格时代性等特点的单体或群体建筑。
工程监理单位在按表4-2所列工程概算投资额配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时,应充分考虑一般公共建筑(I)建设标准高、专业种类多、建设周期长、社会影响大、公众普遍关注等特点。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II)
本标准所述一般公共建筑工程(II)是指一般状态下生产的单层和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以及仓储类建筑。单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指机械、冶金、纺织、化工等行业厂房;多层工业厂房建筑一般是指为轻工、电子、仪表、通信、医药等生产和配套服务项目。一般公共建筑工程(II)人员配置见表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