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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收费标准【法+规范】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考点1:法律
一、建筑法
1.建筑许可
【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许可证的有效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发包承包
【建筑工程承包】
(1)联合体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分包。
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4.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二、招标投标法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专家不少于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