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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新教材解读
授课老师:唐忍
教材由145页增加至167页,增加22页内容
总体感受:看似变化很大,其实变不大。感觉变化不大,而细节变化较多。
1.合同管理教材,总体变化较大,教材结构发生变化,将教材中的内容进行了重组并加工。
2.修订依据之一:依据《民法总则》[2017.10.01日实施]修订了,担保的相关规定
3.修订依据之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10.30]修订了工期确认、质量保证金、索赔等相关规定
4.新增一: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合同计价方式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5.新增二: 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 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 人
6.新增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9.02.01]优先受偿权
7. 新增四:FIDIC 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合同条件与IPD合同模式
教材总共分为九章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管理任务和方法 (新内容)
一、招标采购阶段的管理任务和方法 (主要考点是: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合同计价方式的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二、合同签订及履行阶段的管理任务和方法
第二节 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基础
一、合同法律关系; (有新增内容)
(新增: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界定)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界定】 (新增)
新增:*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修改: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一)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二)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二、代理关系(修订:代理的种类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取消了指定代理)
三、民事责任(新增内容)
具体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1.按份责任的承担;2.连带责任的承担;3.不可抗力免除承担民事责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一般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三)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2.施工合同中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 施工合同中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 施工合同中借用资质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同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
二、担保方式
保证(增加: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留置:新修改: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留置不返还占有,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第四节 工程保险
一、保险与保险合同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险种
(三)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 (变更较大)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 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 人。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三、保险合同管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本章为新增内容,与上一版本的设计招标相似)
第一节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特征及方式
一、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特征
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式
实质性增加:电子招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二、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三、勘察设计投标人资格审查
四、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五、组织踏勘现场
第三节 工程勘察设计开标和评标
一、工程勘察设计的开标
二、工程勘察设计的评标
三、确定中标人及签订合同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一节 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和程序 (删减了部分内容;如各种附表的内容)
一、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二、施工招标程序
第二节 投标人资格审查 (无实质性变化)
一、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二、资格预审公告
三、资格再审查办法
第三节 施工评标办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
二、综合评估法
第四节 工程总承包招标(2020年新增小节)
一、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组成及适用范围
二、工程总承包招标程序
第四章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教材结构变化,实质性内容无变化)
第一节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特点及报价方式
第二节 材料采购招标
第三节 设备采购招标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无实质性内容变化)
第一节 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第二节 工程设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一节 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第二节 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
第三节 施工合同订立
【新增】P98-9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 20号)规定,当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四节 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四、工程款支付管理
质量保证金; 【修改】P105
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是将承包人的部分应得款扣留在发包人手中,用于因施工原因修复缺陷工程的开支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两个值:一是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例如10%) ;二是质量保证金总额,可以采用某一金额或签约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十、竣工验收管理
新增P104 【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 20 号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除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之外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建设主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新增】P116 【工期争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14 号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旧教材中:第六节 施工分包合同管理; (2020年教材删除)
第七章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无实质性内容变化)
第一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特点
第二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 (新增)
一、发包人义务
二、承包人义务
三、监理人职责
第三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
第四节 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第八章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无实质性内容变化)
第二节 材料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第三节 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第九章 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
第一节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新增较多内容)
一、FIDIC 系列合同条件简介
二、《施工合同条件》中各方责任和义务
三、《施工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第二节 FIDIC 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合同条件 (新增)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及各方责任和义务
二、《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第三节 NEC施工合同(ECC)及合作伙伴管理
第四节 AIA系列合同及CM和IPD合同模式
一、AIA系列合同
二、CM合同模式
三、IPD合同模式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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