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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和主要程序(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1月11日
  (1)质量的事前控制
  ①确定质量标准,明确质量要求。
  ②建立本项目的质量监理控制体系。
  ③施工场地的质量验收。
  ④审查承包人的资质。
  ⑤督促承包人建立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⑥检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⑦施工机械的履约和质量控制。
  ⑧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质量的事中控制。
  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现场检查、旁站、量测、试验。
  工序交接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检查合格后签署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①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②做好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的处理工作。
  ③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分析质量事故的原因、责任;审核、批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和方案检查处理措施的效果。
  ④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改整。
  ⑤严格工程开工报告和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⑥进行质量,技术鉴定。
  ⑦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署质量认定意见。
  ⑧建立质量监理日志。
  ⑨定期向代表处、业主报告有关工程质量报考情况。
  (3)质量的事后控制
  ①组织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②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定。
  ③审核竣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④整理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并编目建档。
  (4)保修阶段质量控制的任务
  ①审核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证书》。
  ②检查、鉴定工程质量状况和工程使用状况。
  ③对出现的质量缺陷,确定责任者。
  ④督促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
  ⑤在保修期结束后,检查工程保修状况,移交保修资料。
  六、监理的质量责任
  
国务院令1999年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考试大|注册监理|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定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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