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源于开发商的因素
(1)提供勘察资料不准确,特别是地质资料错误或遗漏而引起的未能预料的技术障碍。
(2)提供的控制性坐标点、高程点资料不准确或错误。
(3)临时供水、供电工程相关手续办理和实施不及时,供应量不足。
(4)办理临时占道、施工占地手续不及时。
(5)地上、地下构筑物及各种管线搬迁工作拖延不能及时向承包商移交施工场地。
(6)施工场地内树木的移植、更新、砍伐工作不能及时完成。
(7)提供的图纸不及时、不配套。
(8) 开发商依据市场变化及经营需要修改、调整设计。例如:调整产品定位、调整使用功能、调整使用标准、甚至改变使用要求。
(9)为了满足购房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而修改设计。
(10)因市政配套、公共设施配套条件的变化而修改设计。
(11)因采用不成熟的新材料、|考试大|新设备、新工艺或技术方案不当而修改设计。
(12)承包合同中未涉及问题的谈判。例如:材料替代、施工过程中指定分包商等。
(13)承包合同内容、条件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谈判。例如: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分部分项工程的抢工、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供应价格的变化等。
(14)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或诉讼。
(15)开发商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供货不及时,数量、型号、技术参数与实际所需不符,货物产品质量不合格。
(16)开发商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不足,工程组织不利,致使承包商、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各工种、各专业、各工序的配合上出现矛盾,出现的问题亦得不到及时解决,无法按进度计划执行,打乱施工的正常秩序。
(17)开发商的主要管理者和工程管理人员流动或工作岗位调整使有关工作出现无人管或无人知道从而影响问题的解决。
(18)开发商对监理管理授权不明确,致使监理人员不能发挥其应起的管理职能。
(19)开发商管理机构调整、股权调整、资产重组。
(20)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各种申请审批、审核手续的延误。
(21)各种验收组织不及时,|考试大|例如:验线、验槽、各种隐蔽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等。
(22)开发资金不足,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23)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例如:施工中遇到超标的地下水、流沙、地质断层、溶洞;发现地下埋藏文物、古化石、古钱币、古墓;发现战争遗留的弹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