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来源于设计单位的因素
(1)不能按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图纸。
(2)为项目设计配置的设计人员不合理,各专业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致使各专业之间出现设计矛盾。
(3)设计内容不足、设计深度不够。
(4)无健全的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图纸的“缺、漏、碰、错”现象严重,导致设计变更大量增加。
(5)与各专业设计院协调配合工作不及时、不到位,致使出现图纸不配套的情况,造成施工中出现边施工、边修改的局面。
(6)设计单位管理机构调整、|考试大|股权调整、人员调整、资产重组等原因无法按设计合同履约。
(7)因各种原因设计院将设计任务分包,出现与分包方的合同纠纷而引起仲裁或诉讼。
(8)不能按开发商的要求及时解决在施工过程出现的设计问题。
(9)不能按时参加各种验收工作。
3.来源于承包商(分包商)的因素
(1)项目经理部配置的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管理水平低、经验不足,致使工程组织混乱不能按预定进度计划完成。
(2)施工人员资质、资格、经验、水平及人数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施工进度计划不合理、采用施工方案不得当。
(4)施工工序安排不合理,不能解决工序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和搭接问题,以达到保证质量,充分利用空间、争取时间,实现合理安排工期的目的。
(5)不能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调配劳动力和施工机具。
(6)施工用机械设备配置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7)施工用供水、供电设施及施工用机械设备出现故障。
(8)材料供应不及时,材料的数量、型号及技术参数错误,供货质量不合格。
(9)总承包商协调各分包商能力不足,相互配合工作不及时、不到位。
(10)承包商与分包商|考试大|、材料供应商及其它协作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引起仲裁或诉讼。
(11)承包商(分包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资金安排不合理,无法支付相关应付费用。
(12)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关键材料、设备、机具被盗和破坏。
(14)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出现瘟疫、传染病及施工人员食物中毒。
(15)承包商(分包商)管理机构调整、股权调整、人员调整、资产重组等原因无法按相关合同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