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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无须对塔吊的制造、安装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1.法律、法规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都没有把包括塔吊在内的施工机械的制造、安装质量纳入工程监理范围。
2.要求监理对塔吊质量负责缺乏合同依据按照监理委托合同,工程监理的职责范围只对工程本身的质量负责监控,并不包括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及运输设备的质量。
3.塔吊基础的施工质量不在工序报验和隐蔽工程验收范围,也不属于工程质检范畴,而应是施工单位的自检范围。
4.技术依据不足
(1)塔吊安装位置一般都在工程本体平面以外,即在地质勘察的钻探范围以外,监理对塔吊地基承载力缺乏判断依据。工程本体的基础验槽是由工勘、设计共同参与并作出地耐力判断的,因此塔吊的基础地质情况也不能由监理说了算。
(2)塔吊生产/—家的出厂说明书上要求的基础混凝土强度为C……~C。,而《建筑机械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第4.4.2条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5,施工单位按照说明书上做的基础,明明不符合安全规程,监理怎么能随便签认呢?
(3)因为施工单位知道塔吊不进入监理验收程序,塔吊基础并没有像工程那样按工序报验,往往基础混凝土强度在没有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时就安装塔身,也没有经过监理批准,这类情况在建筑工地上司空见惯,安全部门硬要监理事后对基础质量认可也是强人所难。
5.如同桩机、挖掘机、搅拌机等其他施工机械一样,塔吊同属施工机械,其制造与安装质量也无须监理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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