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各科临考冲刺试题、预测试题、模拟试题全新上线,欢迎您来考试大在线考试中心体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
(一)检查验收
(二)必要的鉴定来源:www.examda.com
(三)验收结论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来源:考试大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