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127页图6-2所示(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位、时间、地点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由国务院批准;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严重质量事故,调查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一般质量事故,调查组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3)组织技术鉴定。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选自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3)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4)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5)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6)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例题]: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并结合( )进行验收。
A.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
B.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要求
C.实际量测结果
D.有关的各种资料数据E.建设单位意见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