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的申报与审批
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
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如图6-7所示。
当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即工程延期意向通知),以便于监理工程师尽早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及时作出一些减少延期损失的决定。随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或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申述报告(延期理由及依据)。监理工程师收到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准确地确定出工程延期时间。
当延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提交最终详细的申述报告时,应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阶段性的详情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调查核实阶段性报告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临时决定的延期时间不宜太长,一般不超过最终批准的延期时间。
待延期事件结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的详情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复查详情报告的全部内容,然后确定该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时间。
监理工程师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或最终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业主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三)工程延期的审批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审批工程延期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条件
导致工期拖延的原因确实属于承包单位自身以外的,否则不能批准为工程延期。
2.影响工期
发生延期事件的工程部位,无论其是否处在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只有当所延长的时间超过其相应的总时差而影响到工期时,才能批准工程延期。
3.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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