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简述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能。
(1)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职能
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2)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3)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
4)工程承发包管理;
5)控制工程建设程序。
12.简述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颁发了多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2)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3)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现场所用的有关建筑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4)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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