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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第五章冲刺讲义:第3节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20日

第三节 合同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所有涉及合同价款调整、变动的因素或其范围进行了归并,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法规变化类(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类(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三是物价变化类(物价变化、暂估价);四是工程索赔类(不可抗力、提前竣工、索赔等);五是其他类(现场签证等)。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只要对承发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做了如下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商议有关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时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与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
  三、项目特征不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1)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
  1)当Q1>1.15Q0
  S=1.15Q0×P0+(Q1-1.15Q0)×P1    (5-3)
  2)当Q1<0.85Q0
  S=Q1×P1           (5-4)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新的综合单价(P1)确定的方法,一是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3)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L)×(1-15%)调整         (5-5)
  4)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15%)调整          (5-6)
  5)当P0>P2×(1-L)×(1-15%)或P0<P2×(1+15%)时,可不予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计价规范中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六、计日工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人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h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计日工金额,列入进度款支付。

相关链接:2015年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冲刺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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