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2.当工程未实行监理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有关验收规范涉及的监理职责。
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缣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规定;
(2)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检验批质量验收
1.检验批质量验收程序
检验批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
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条件除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外,其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尚应完整且符合设计、验收规范的要求。只有符合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条件,该检验批质量方能判定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主要为:
①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竣工图;
②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③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试验报告;
④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⑤蔽工程验收记录;
⑥施工记录;
⑦按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试验记录;
⑧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⑨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⑩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3.检验批质量检验方法
(1)检验批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2)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a和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错判概率a,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
漏判概率A是指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
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要求通过抽样检验的检验批l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般控制范围是:
1)主控项目:a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3)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对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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