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工程质量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l00人以上重伤,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l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O0万元以上l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该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1.相关的建设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相继颁布,完善了:[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2)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3.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项目监理机构所掌握的质量事故相关资料。
4.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②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③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④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⑤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⑥其他有关资料。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原则。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1)修补处理
①这是最常用的一类处理方案;
②当工程的某个检验批、分项或分部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在此情况下,可以进行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①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
②对某些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无法采用加固补强等修补处理或修补处理费用比原工程造价还高的工程,应进行整体拆除,全面返工。
(3)不做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②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③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④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
(1)试验验证
(2)定期观测
(3)专家论证
(4)方案比较
(五)工程质量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
1.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2.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3.验收结论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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