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质量验收组织
(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施工项目专业质检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竣工验收)
预(初)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正式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P116以及《法规汇编》中P11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这种情况是指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制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返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个别试块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的检验批,可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检验批的合格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一般项目可按专业规范要求处理)。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质量合格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的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子单位)质量合格要求
1)单位(子单位)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验收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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