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
(一)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二)管理职能
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行政性法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技术规范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等
2.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的责任、项目法人的责任、参建单位法人的责任、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
3.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单位:从业许可证制度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4.工程承发包管理
5.控制工程建设程序
包括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材料和设备准用、工程质量监督、施工验收备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