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损失程度:
1.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条件之一的均属特别重大事故,即: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
以上质量事故凡具备条件之一者即为相应之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