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一般规定
a)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b)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c)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a)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b)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c)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d)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 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f)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 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措施项目清单
a)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列项。(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其中通用项目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
b)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出现表中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4)其他项目清单
a)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b)零星工作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c)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出现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具体内容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3)